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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舞台劇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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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章則

香港舞台劇獎評審章則
(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1. 合辦單位
「香港舞台劇獎」,以「同業選舉」﹙Peer Election﹚ 為評審之基本原則,由香港戲劇協會﹙下稱劇協﹚與香港電台合辦。
       
2. 頒發獎項
  2.1 常設獎項
    (1) 最佳製作
    (2) 最佳導演﹙悲劇/正劇﹚
    (3) 最佳導演﹙喜劇/鬧劇﹚
    (4) 最佳劇本
    (5) 最佳男主角﹙悲劇/正劇﹚
    (6) 最佳男主角﹙喜劇/鬧劇﹚
    (7) 最佳女主角﹙悲劇/正劇﹚
    (8) 最佳女主角﹙喜劇/鬧劇﹚
    (9) 最佳男配角﹙悲劇/正劇﹚
    (10) 最佳男配角﹙喜劇/鬧劇﹚
    (11) 最佳女配角﹙悲劇/正劇﹚
    (12) 最佳女配角﹙喜劇/鬧劇﹚
    (13) 最佳舞台設計
    (14) 最佳服裝設計
    (15) 最佳化妝造型
    (16) 最佳燈光設計
    (17) 最佳音響設計
    (18) 最佳填詞
    (19) 最佳原創音樂(音樂劇)
    (20) 最佳原創音樂(戲劇)
    (21) 年度優秀製作
  不設提名,數量約為該屆参選劇目總數之十分一,最高為十個。
  由全體評審和團體會員從參選劇目中以一人一票選出,每位投票者按劇協公佈該屆之獎項數量挑選,並直接將選票寄交會計師樓。經執業會計師點票後,結果在頒獎禮當日即場揭曉。
  2.2 非常設獎項
劇協幹事會視乎需要推薦頒發。
       
3. 參選劇目
  3.1 參選劇目必須符合以下各項條件:
    (1) 演出單位為本地註冊團體;
    (2) 在評選年度內至少連續有三場演出並公開售票,而總座位數量合共不少於600;
    (3) 演出場地必須為合法演出場地;
    (4) 以粵語或普通話為演出語言;
    (5) 屬「足本」(Full Length)演出。(即每場只上演一齣劇目)
  3.2 符合資格之劇目如欲參選,其主辦或製作單位必須
    (1) 於首演日4個星期前向劇協報名。
    (2) 為評審提供免費門票,並須於首演日4個星期前向評審團發出邀請信;邀請信副本須同時交予劇協秘書處備案。
    (3) 劇協秘書處可代為發送評審邀請信,惟有關信件須於首演日之4星期前送達劇協秘書處。
  3.3 已報名參選之劇目,如需劇協秘書處協助邀請評審團,必須:
    (1) 於首演日4個星期前將評審邀請信送達劇協秘書處代發。
    (2) 於首演日2個星期前通知劇協秘書處,要求重發評審邀請信。(此情況僅限於距演出只有2個星期仍不足5位評審承諾前來觀看演出,惟劇協不保證評審是否回應。)
  3.4 參選劇目之錄像光碟或網上連結
    (1) 參選劇目之監製於演出後可提交其演出之網上連結至劇協,以備評審補看之用。
       
4. 評審團
  4.1 評審團成員﹙下稱評審﹚必須為劇協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之會員或僱員。
  4.2 評審工作屬義務性質,並無薪酬。
  4.3 舞台劇獎的主辦及合辦單位為必然評審,即香港戲劇協會及香港電台各有一票,惟其代表與其他評審一樣必須達到觀劇數目要求才有權投票。
  4.4 劇協每四年公開招聘評審,由評審甄選委員會自申請者中投票選出。(若某評選年度因不同原因致令評審團人數不足60此最低要求,劇協或會為下一評選年度進行非常規之招聘。)
  4.5 評審年齡必須在35歲以上,並於過去15年內持續參與與戲劇/演藝相關業務並獲薪酬之工作。
  4.6 評審須盡可能觀賞該評選年度所有已報名合乎資格之參選劇目,並提名及投票。
    4.6.1 評審每年須最少觀看36 齣已報名合乎資格之參選劇目;若所觀看之參選劇目數量未能達到此最低要求,不得參與提名工作。
    4.6.2 評審於每年提名階段,須先填報該年度所觀看之劇目,資料由香港戲劇協會保密。未經劇協幹事會、評審甄選委員會及半數評審通過,資料不得外洩。
  4.7 評審於提名期間,可於提名表格扼要填寫提名之原因。在舉辦頒獎禮後,得獎者獲提名之原因,會在劇協網頁以不記名形式公開。
  4.8 評審倘未能觀看參選劇目之演出,可在該劇目演出兩個月後,通過劇協向有關團體要求提供錄像光碟或網上連結以為補看,惟不可計算在36齣觀劇數量內。
  4.9 評審若連續兩年並無履行提名責任,或連續兩年每年觀看不足36 齣參選劇目,其評審資格將被自動取消。
       
5. 評審甄選委員會
  5.1 評審甄選委員會共有6位成員,由三位具代表性之戲劇界專業人士及三個具代表性戲劇組織之主席﹙或同等地位之人士﹚出任。
  5.2 具代表性之戲劇組織指香港戲劇協會、香港舞台技術及設計人員協會及香港藝術發展局戲劇組別(候補單位為國際演藝評論家協會(香港分會﹚及香港演藝學院戲劇學院﹚。
  5.3 評審甄選委員會每四年為一任,負責從申請者選出最少60位評審﹙名額可按屆修訂﹚。
    5.3.1 申請者必須獲得過半數甄選委員會贊成方獲委任為評審。
    5.3.2 如獲委任之申請者不足60位,評審甄選委員會有權用提名方式邀請評審以為補充。
    5.3.3 如獲委任之申請者超過60位,評審甄選委員會有權提升該評選年度評審數量之最高名額。
  5.4 評審團成員如因不同原因而流失致不足60位,評審甄選委員會須於該評選年度完結前為下一評選年度補選。
  5.5 評審甄選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不會擔任評審工作。
       
6. 初步提名
  6.1 每個獎項設三個提名名額,評審將填妥之提名表格直接交往會計師樓,由執業會計師點票。
  6.2 參選者必須最少獲得五票,方有機會獲得提名。
  6.3 每個獎項得票最高之前三位參選者可入選提名名單。
    6.3.1 若有同票情況,得票最高之參選者全部入選提名名單,若仍不足三位,得票第二高者亦全數入選提名名單,直至該獎項之提名名額達至三位或以上為止。
例子﹙一﹚: 某獎項得票最高者共有兩位,而得票第二高者只有一位,該獎項共有三個提名。
例子﹙二﹚: 某獎項得票最高者共有五位,五位全部入選提名名單,該獎項共有五個提名。
例子﹙三﹚: 某獎項得票最高者及第二高者各有一位,得票第三高者共有兩位,該獎項共有四個提名。
餘此類推。
    6.3.2 若某獎項未有參選者獲得最少票數,則該獎項之提名從缺。
  6.4 獲提名之參選者必須為有效「香港居民身分證」持有人;獲提名之團體必須為本港註册之合法團體。
  6.5 重演劇目之提名資格:
    6.5.1 同一劇團之重演劇目,其參與之演藝工作者,首演並未獲得提名,皆可為參選者,包括最佳製作。
    6.5.2 同一演藝人在同一劇目﹙不論是否由同一劇團演出﹚同一角色 / 崗位曾獲提名,不得列作參選者。
  6.6 參選劇目之監製必須於開演後一個月內向劇協秘書處提供有關其劇目之正確演出資料,錯誤提供者,可能導致喪失參選資格,甚至其得獎資格亦有遭受褫奪之虞。
  6.7 劇協秘書處會每三個月為評審團提供一份符合條件之參選劇目名單,並每半年向評審團提供一份參選劇目資料以為參考。
       
7. 最後評選
  7.1 評選年度之所有評審及劇協團體會員皆可投票,選出各獎項之得獎者。投票人須將選票送交至會計師樓。
  7.2 團體會員投票由該團體之兩位代表之一簽署,並蓋章作實,一團一票。
    7.2.1 投票人如有雙重身份﹙例如評審亦為團體會員之代表之一﹚只能選擇一種身份投票。
  7.3 評審之有效票值與劇協團體會員之有效票值按2:1比例計算,即評審1票之票值等於2票團體會員之票值。此比例可根據每年評審團及劇協團體會員之人數作適當修訂。
  7.4 如有同票,會計師直接要求劇協幹事會作第二輪投票。
       
8. 評選結果
  8.1 所有選票由執業會計師點票,到頒獎禮當日,方即場揭曉,確保結果保密與公正。
  8.2 所有獎項結果,均以劇協公佈者為準。
       

修訂日期: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