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名稱及地址 | ||
1.1 | 本會定名為「香港戲劇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 ||
1.2 | 本會登記地址為九龍新蒲崗五芳街27-29號永濟工業大廈7樓C或經幹事會決定其他地址。 | ||
2. | 宗旨及目標 | ||
2.1 | 團結本港戲劇工作者及戲劇團體。 | ||
2.2 | 反映及表達本港戲劇工作者及戲劇團體之意見。 | ||
2.3 | 促進本港戲劇工作者及戲劇團體之交流及觀摩,以致推動發展本港劇運。 | ||
2.4 | 推廣及舉辦有助推動本港劇運之活動。 | ||
3. | 會員 | ||
3.1 | 團體會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團體,願遵守協會會章,均可加入協會為團體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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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必須為已註冊之戲劇團體或附屬於一合法社團之戲劇組織。 | ||
3.1.2 | 成員超過二十人或在過去一年內曾作一次或以上之公開演出。 | ||
3.1.3 | 須填妥申請入會表格,並經幹事會通過接受申請。 | ||
3.2 | 個人會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團體,願遵守協會會章,均可加入協會為個人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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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必須為本港合法居民。 | ||
3.2.2 | 經由協會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介紹。 | ||
3.2.3 | 須填妥申請入會表格,並經幹事會通過接受申請。 | ||
4. | 團體會員代表 | ||
4.1 | 團體會員須委派兩名該會合法會員,作為團體會員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並於協會會籍生效時通知幹事會。 | ||
5. | 會員義務及權利 | ||
5.1 | 會員義務 | ||
5.1.1 | 必須遵守協會會章。 | ||
5.1.2 | 支持協會活動。 | ||
5.1.3 | 不得惡意破壞協會聲譽。 | ||
5.1.4 | 不得利用本會名義作私人活動用途。 | ||
5.2 | 會員權利 | ||
5.2.1 | 團體會員通過其代表,有動議、和議、選舉及表決權。 | ||
5.2.2 |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之屬員均享有被選權。 | ||
5.2.3 | 凡協會會員皆可參加協會舉辦之活動。 | ||
5.2.4 | 凡協會會員皆可請求協會在其戲劇演出及有關劇場活動予以協助。 | ||
6. | 會費及會籍 | ||
6.1 | 會員無需繳交會費。 | ||
6.2 | 若任何團體或個人會員,誤用協會名義作出非法行為,導致協會聲譽受損者,幹事會可著令該會員退會。 被著令退會之會員,如有不服,可於一個月內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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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會員大會 | ||
7.1 | 會員大會為協會最高權力架構,休會期間,協會會務由幹事會決策。 | ||
7.2 | 會員大會分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兩種。 | ||
7.3 | 所有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之屬員均可出席會員大會,並享有被選權。所有團體會員代表及幹事會委員於會員大會中有動議、和議、選舉及表決權。 | ||
7.4 | 會員大會之主席均由協會會長出任。 | ||
7.5 | 周年會員大會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舉行。 | ||
7.6 | 在會員大會中,動議須符合下列兩種情況之一: | ||
7.6.1 | 團體會員代表及協會幹事會委員均不反對。 | ||
7.6.2 | 於投票中,超過半數之有效票贊成。 | ||
7.7 | 周年會員大會處理之事務包括: | ||
7.7.1 | 通過幹事會之會務報告、討論會務及發展。 | ||
7.7.2 | 通過該年度之財政報告、討論協會之財政狀況。 | ||
7.7.3 | 選舉幹事會委員。 | ||
7.8 | 特別會員大會所討論及議決事項,只限於議程所載者。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與周年會員大會之決議有同等效力。 | ||
7.9 | 當全體代表之四分一或十人(以較少之數為準),或幹事會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如由代表要求召開時,幹事會須於一個月之內召開。 | ||
7.10 | 召開周年會員大會之通知書及議程,須於大會舉行前十四日發出予各代表及個人會員;幹事會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須於大會舉行前七日發出予各代表及個人會員。 | ||
7.11 |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之通知書及議程,須於大會舉行前七日,以書面發出予各代個人會員。 | ||
7.12 | 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合法人數為幹事會委員及代表總數之三分一,或十名代表及幹事會委員會(以較少之數為準)出席。在適當情況下,幹事會可發出合適表格,使代表以郵遞方式投票。 | ||
7.13 | 倘遇有流會,則幹事會須於流會一個月內再度召開會員大會通知書,議程須於大會舉行前七日發出予各代表及個人會員,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皆屬合法人數。 | ||
8. | 幹事會 | ||
8.1 |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協會事務概由幹事會會決策。 | ||
8.2 | 翌屆幹事會委員須於會員大會中選出。 | ||
8.3 | 候選委員須由應屆幹事會委員或代表提名及和議。 | ||
8.4 | 幹事會委員須以普選形式選出。 | ||
8.5 | 應屆幹事會委員可作連任。 | ||
8.6 | 幹事會委員不得同時出代表,若代表當選為幹事會委員者,所屬團體會員須補派代表。 | ||
8.7 | 幹事會有下列委員職位: | ||
8.7.1 | 會長一人 | ||
8.7.2 | 副會長兩人 | ||
8.7.3 | 秘書一人 | ||
8.7.4 | 財政一人 | ||
8.7.5 | 學術主任一人 | ||
8.7.6 | 出版主任一人 | ||
8.7.7 | 文康/福利主任一人 | ||
8.7.8 | 常務幹事兩人 8.7A 擔任8.7項所列職務之委員,須於當選該年度之周年會員大會時卸任。 8.7B 擔任8.7項所列職務之委員,於卸任後有權再被選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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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會長如有缺席、休假或離職時幹事會須於兩名副會長中推選其一代任會長之職。 | ||
8.9 | 幹事會每月須最少開會一次,由會長出任主席,開會時以半數或以上委員出席會合法人數。 | ||
8.10 | 卸任幹事會須於新任幹事會選出後三十天內辦妥移交手續。 | ||
9. | 協會之基金、銀行戶口及財政年度 | ||
9.1 | 協會須備有一基金,以接受會員、幹事會委員或其他人士自由捐款。 | ||
9.2 | 經幹事會批准,協會基金可用作支付協會之經常性或其他開支。 | ||
9.3 | 協會須以協會名義開設一來往戶口,以存放協會之資金。支票應由會長、兩位副會長及財政委員四人中二簽署,蓋上會印,方為有效。 | ||
9.4 | 協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 ||
10. | 解散 協會解散之決議,須在會員大會中,獲四分三出席之幹事會委員及代表通過方為有效。解散後協會一切資產,須捐予慈善團體。解散後協會如有任何債務,須由各幹事會委員依照幹事會決議之比率分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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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協會會章如有修訂、補充,須於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通過及交由有關當局存案批准方能生效。 | ||
「會章中文譯本如有與英文本不同之處,以英文本所列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