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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舞台劇獎」常設獎項評審章則
「 香港舞台劇獎」常設獎項評審章則 - 2017/03/08
  application/pdf icon香港舞台劇獎評審章則 香港舞台劇獎評審章則 (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1. 合辦單位 「香港舞台劇獎」,以「同業選舉」﹙Peer Election﹚ 為評審之基本原則,由香港戲劇協會﹙下稱劇協﹚與香港電台合辦。
 
  1. 頒發獎項
2.1常設獎項 (1) 最佳整體演出 (2) 最佳導演﹙悲劇/正劇﹚ (3) 最佳導演﹙喜劇/鬧劇﹚ (4) 最佳原創劇本 (5) 最佳男主角﹙悲劇/正劇﹚ (6) 最佳男主角﹙喜劇/鬧劇﹚ (7) 最佳女主角﹙悲劇/正劇﹚ (8) 最佳女主角﹙喜劇/鬧劇﹚ (9) 最佳男配角﹙悲劇/正劇﹚ (10) 最佳男配角﹙喜劇/鬧劇﹚ (11) 最佳女配角﹙悲劇/正劇﹚ (12) 最佳女配角﹙喜劇/鬧劇﹚ (13) 最佳舞台設計 (14) 最佳服裝設計 (15) 最佳化妝造型 (16) 最佳燈光設計 (17) 最佳音響設計 (18) 最佳配樂 (19) 最佳原創曲詞 (20) 十大最受歡迎製作
  • 不設提名,數量約為該屆参選劇目總數之十分一,最高為十個。
  • 由全體評審和團體會員從參選劇目中以一人一票選出,每位投票者按劇協公佈該屆之獎項數量挑選,並直接將選票寄交會計師樓。經執業會計師點票後,結果在頒獎禮當日即場揭曉。
2.2 非常設獎項 由劇協幹事會視乎需要推薦頒發。 3. 參選劇目 3.1 參選劇目必須符合以下各項條件: (1) 演出單位為本地註冊團體; (2) 在評選年度內至少有三場演出公開售票; (3) 每場觀眾席不少於200; (3) 以粵語或普通話為演出語言; (4) 屬「足本」(Full Length)演出。(即每場只上演一齣劇目) 3.2 符合資格之劇目如欲參選,其主辦或製作單位必須 (1) 於首演日4個星期前向劇協報名。 (2) 為評審提供免費門票,並須於首演日4個星期前向評審團發出邀請信;邀請信副本須同時交予劇協秘書處備案。 (3) 劇協秘書處可代為發送評審邀請信,惟有關信件須於首演日之4星期前送達劇協劇協秘書處。 3.3 已報名參選之劇目,如需劇協秘書處協助邀請評審團,必須: (1) 於首演日4個星期前將評審邀請信送達劇協劇協秘書處代發。 (2) 於首演日2個星期前通知劇協秘書處,要求重發評審邀請信。(此情況僅限於距演出只有2個星期仍不足5位評審承諾前來觀看演出,惟劇協不保證評審是否回應。) 3.4 參選劇目之錄像光碟或網上連結 3.4.1 參選劇目之監製於演出後可提交其演出之網上連結至劇協,以備評審補看之用。  
  1. 評審團
4.1 評審團成員﹙下稱評審﹚必須為劇協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之會員或雇員。 4.2 評審工作屬義務性質,並無薪酬。 4.3 舞台劇獎的主辦及合辦單位為必然評審,即香港戲劇協會及香港電台各有一票,惟其代表與其他評審一樣必須達到觀劇數目要求才有權投票。 4.4 劇協每四年公開招聘評審,由評審甄選委員會自申請者中投票選出。(若某評選年度因不同原因令致評審團人數不足60此最低要求,劇協或會為下一評選年度進行非常規之招聘。) 4.5 評審年齡必須在35歲以上,並於過去15年內持續參與與戲劇/演藝相關業務並獲薪酬之工作。 4.6 評審須盡可能觀賞該評選年度所有已報名合乎資格之參選劇目,並提名及投票。 4.6.1 評審每年須最少觀看36 齣已報名合乎資格之參選劇目;若所觀看之參選劇目未能達到此最低要求,不得參與提名工作。 4.6.2 評審於每年提名階段,須先填報該年度所觀看之劇目,資料由香港戲劇協會保密。未經劇協幹事會、評審甄選委員會及半數評審通過,資料不得外洩。 4.7 評審於提名期間,可於提名表格扼要填寫提名之原因。在舉辦頒獎禮後,得獎者獲提名之原因,會在劇協網頁以不記評審名形式公開。 4.8 評審倘未能觀看參選劇目之演出,可在該劇目演出兩個月後,通過劇協向有關團體要求提供錄像光碟或網上連結以為補看,惟不可計算在36齣觀劇數量內。 4.9 評審若連續兩年並無履行提名責任,或連續兩年每年觀看不足36 齣參選劇目,其評審資格自動取消。  
  1. 評審甄選委員會
5.1 評審甄選委員會共有6位成員,由三位具代表性之戲劇界專業人士及三個具代表性戲劇組織之主席﹙或同等地位之人士﹚出任。 5.2 具代表性之戲劇組織指香港戲劇協會、香港舞台技術及設計人員協會及香港藝術發展局戲劇組別(候補單位為國際演藝評論家協會(香港分會﹚及香港演藝學院戲劇學院﹚。 5.3 評審甄選委員會每四年為一任,負責從申請者選出最少60位評審﹙名額可按屆修訂﹚。 5.3.1 申請者必須獲得過半數甄選委員會贊成方獲委任為評審。 5.3.2 如獲委任之申請者不足60位,評審甄選委員會有權用提名方式邀請評審以為補充。 5.3.3 如獲委任之申請者超過60位,評審甄選委員會有權提升該評選年度評審之最高名額。 5.4 評審團成員如因不同原因而流失致不足60位,評審甄選委員會須於該評選年度完結前為下一評選年度補選。 5.5 評審甄選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不會擔任評審工作。  
  1. 初步提名
6.1 每個獎項設三個提名名額,評審將填妥之提名表格直接交往會計師樓,由執業會計師點票。 6.2 參選者必須最少獲得五票,方有機會獲得提名。 6.3 每個獎項得票最高之前三位參選者可入選提名名單。 6.3.1 若有同票情況,得票最高之參選者全部入選提名名單,若仍不足三位,得票第二高者亦全數入選提名名單,直至該獎項之提名名額達至三位或以上為止。 例子﹙一﹚: 某獎項得票最高者共有兩位,而得票第二高者只有一位,該獎項共有三個提名。 例子﹙二﹚: 某獎項得票最高者共有五位,五位全部入選提名名單,該獎項共有五個提名。 例子﹙三﹚: 某獎項得票最高者及第二高者各有一位,得票第三高者共有兩位,該獎項共有四個提名。 餘此類推。 6.3.2 若某獎項未有參選者獲得最少票數,則該獎項之提名從缺。 6.4 獲提名之參選者必須為有效「香港居民身分證」持有人;獲提名之團體必須為本港註册之合法團體。 6.5 重演劇目之提名資格: 6.5.1 同一劇團之重演劇目,其參與之演藝工作者,首演並未獲得提名,皆可為參選者,包括最佳整體演出。 6.5.2 同一演藝人在同一劇目﹙不論是否由同一劇團演出﹚同一角色 / 崗位曾獲提名,不得列作參選者。 6.6 參選劇目之監製必須提供有關其劇目之正確演出資料,錯誤提供者,可能導致喪失參選資格,甚至其得獎資格亦有遭受褫奪之虞。 6.7 劇協會為評審團提供一份符合條件之參選劇目名單,以為參考。  
  1. 最後評選
7.1 評選年度之所有評審及劇協團體會員皆可投票,選出各獎項之得獎者。投票人須將選票送交至會計師樓。 7.2 團體會員投票由該團體之兩位代表之一簽署,並蓋章作實,一團一票。 7.2.1 投票人如有雙重身份 ﹙例如評審亦為團體會員之代表之一﹚只能選擇一種身份投票。 7.3 評審之有效票值與劇協團體會員之有效票值按2:1比例計算,即評審1票之票值等於2票團體會員之票值。此比例可根據每年評審團及劇協團體會員之人數作適當修訂。 7.4 如有同票,會計師直接要求劇協幹事作第二輪投票。  
  1. 評選結果
8.1 所有選票由執業會計師點票,到頒獎禮當日,方即場揭曉,確保結果保密與公正。 8.2 所有獎項結果,均以劇協公佈者為準。     修訂日期:2017年1月9